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追究买主刑责是补齐打拐短板

河南商报 2013年09月29日 【字体:

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,针对拐卖儿童犯罪买方市场需求旺盛等问题,公安部正与最高法、最高检就执行好《刑法》第241条规定,研究出台司法解释,在严惩拐卖犯罪分子的同时,依法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。(详见今日《河南商报》A02版)

针对收买被拐儿童,《刑法》第241条虽然明确规定,“收买被拐卖儿童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”,但同时又规定,“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,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,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”。基于这样的法律规定,再加上“虐待被买儿童”情况并不常见,在现实执法过程中,便事实上形成了这样一个明显的执法“短板”—对于打击惩治拐卖儿童犯罪,一般往往侧重于惩治作为“卖方”的拐卖者,而很少同样惩罚作为“买方”的被拐卖儿童买主。

尽管这一“短板”的形成,并非完全没有某种不得已的现实因素,但是站在全面有效“打拐”角度看,它显然又是导致长期以来拐卖儿童犯罪“屡打不绝”的一个重要原因。因为从“需求决定供给”的市场规律来看,“收买儿童”实际上才是催生“拐卖儿童”的根本源头。正如人们常说的“没有买卖,就没有杀害”,在拐卖儿童问题上,同样也是“没有买卖,就没有拐卖”。

这种背景下,公安部表示要“研究出台司法解释”,强调“依法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”,无疑有助于从制度源头上“补齐”这一“打拐”法律“短板”,尽快改变“重卖轻买”的不平衡“打拐”格局,全方位加强对于拐卖儿童犯罪的打击惩治力度,进而推动斩断这一“买卖”犯罪利益链条。

当然,在看到补齐这一法律“短板”的主要作用和意义的同时,还要进一步站在社会角度、全面深入思考拐卖儿童犯罪社会成因,更应该充分意识到,“买卖儿童”现象之所以屡打不绝、反拐工作之所以仍然“任重道远”,其实也并不完全只缘于法律方面“短板”,一些社会民生保障措施的不健全不完善,同样也是其所以滋生的不可忽视的更深层的隐蔽“短板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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